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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的需要和经济发展目标等客观情况,相应地赋予地方税体系的立法权。这样,既
有利于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筹集行为,又有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快地方的
发展。
二是强调税权的公众性。税收,直接涉及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税收立
法必须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权力机构,在中国即人民代表大会研究制定,非经
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何机关都无权侵犯人民的经济利益,无偿征收钱财,更不
得使用强制手段去征收。具体来说,中央税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
使,地方税收立法权只能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三是严格规范税收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是指立法主体将自己享有的税收
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税收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
税收立法活动。中国目前存在着国家行政机关大量蚕食立法机关税收立法权的问
题。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立法上应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由国家立法机关担
当立法主体,限期逐步收回已授税收立法权,对尚未收回的税收立法权要严格遵
循授权立法的种种限制条件予以监督管理。
(四)逐步完备税法体系
从中国目前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出发,中国未来税法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包
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建立以宪法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指导、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和诉讼法
俱全的税法体系。宪法具有最高法律位阶,只对税收法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统
领涉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基本法将在宪法原则要求的基础上,就税法的基本问
题作出对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和诉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定。制定税收基本
法可以对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使之沿着既定的普遍适用的原
则顺利进行。所以说,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宪法性法律,是国家税法体系的
主体,对国家其他税收立法起着主导作用,决定和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根本税收制
度,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和体制。在税收基本法普遍原则和相对
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适时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和
税收程序法,有利于结束税收法律体系上的混乱和内容上的矛盾,为建立一个科
学完善的税法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根据税制结构建设
的统一要求,逐一落实完善。同时,伴随着税收争议问题,也要制定相应的税收
诉讼法,处理税收争议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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