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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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科技创新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匹配关系和自我完善的要求,要求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和构成;所谓优化,并非
             要形成一个无可比拟和无法替代的唯一标准的税制结构模式,而是应随着客观经
             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适应这种变化。任何税制结构的优化,都是在对现行

             税制的改革中调整这种适应性实现的。衡量税制是否成熟、优化的标准,只能是
             看它是否最大限度地符合当前的主客观环境条件的要求和选择。另一方面,税制
             结构的优化与税收总目标的优化应该是统一的,都要求在筹集充裕的政府财政收
             入同时,实现效率和公平两大终极目标。

                 1994年的税制改革至今已经二十多年,提高宏观税负和中央财政收入“两个
             比重”的历史任务业已完成,但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不断跃升,新的矛盾也在不
             断累积,亟待解决。其中,关于提升税制的公平性,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社
             会呼声日益高涨,为税制的进一步优化提出了新的历史任务。另一方面,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税源内容不断丰富,税源领域不断拓展,
             也需要税制结构的优化适应税源的分布变化。也就是说,深化税制改革,在保证
             现行税制效率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税制结构,提高税制整体的累进性,应该成为
             当前进一步优化税制的方向和目标。

                 2.税制结构比较
                 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直接税比重处于较低的水平。根据OECD统计
             数据,2011年主要OECD国家(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税收以及不动产税收合计
             数,未包含社会保险税收)直接税平均比重为38.95%,且长期保持在40%以上。

             主要国家的直接税比重更高,如澳大利亚2011年比重为67.66%,新西兰2012年为
             61.02%,美国2012年为59.84%,加拿大2012年为57.87%。
                 目前中国主要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与间接税比重的比例,大体上是“三七

             开”,直接税占32.69%(其中所得税占25.35%),间接税占67.31%。这一水平
             不仅长期低于OECD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低。中国多年来保持较高的间
             接税比重,虽然保障了税收收入增长,但也对经济转型、价格稳定、扩大内需产
             生了不利影响。

                 3.提高税制累进性的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逐步提高直
             接税比重的决定,就是在上述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重要结论,也为实现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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