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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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科技创新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匹配关系和自我完善的要求,要求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和构成;所谓优化,并非
要形成一个无可比拟和无法替代的唯一标准的税制结构模式,而是应随着客观经
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适应这种变化。任何税制结构的优化,都是在对现行
税制的改革中调整这种适应性实现的。衡量税制是否成熟、优化的标准,只能是
看它是否最大限度地符合当前的主客观环境条件的要求和选择。另一方面,税制
结构的优化与税收总目标的优化应该是统一的,都要求在筹集充裕的政府财政收
入同时,实现效率和公平两大终极目标。
1994年的税制改革至今已经二十多年,提高宏观税负和中央财政收入“两个
比重”的历史任务业已完成,但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不断跃升,新的矛盾也在不
断累积,亟待解决。其中,关于提升税制的公平性,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社
会呼声日益高涨,为税制的进一步优化提出了新的历史任务。另一方面,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税源内容不断丰富,税源领域不断拓展,
也需要税制结构的优化适应税源的分布变化。也就是说,深化税制改革,在保证
现行税制效率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税制结构,提高税制整体的累进性,应该成为
当前进一步优化税制的方向和目标。
2.税制结构比较
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直接税比重处于较低的水平。根据OECD统计
数据,2011年主要OECD国家(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税收以及不动产税收合计
数,未包含社会保险税收)直接税平均比重为38.95%,且长期保持在40%以上。
主要国家的直接税比重更高,如澳大利亚2011年比重为67.66%,新西兰2012年为
61.02%,美国2012年为59.84%,加拿大2012年为57.87%。
目前中国主要的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与间接税比重的比例,大体上是“三七
开”,直接税占32.69%(其中所得税占25.35%),间接税占67.31%。这一水平
不仅长期低于OECD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低。中国多年来保持较高的间
接税比重,虽然保障了税收收入增长,但也对经济转型、价格稳定、扩大内需产
生了不利影响。
3.提高税制累进性的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逐步提高直
接税比重的决定,就是在上述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重要结论,也为实现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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