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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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运用于税收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共部门安排使用。“税收公共化是财政公共化的基点”“公共税收缺位的财政不
是公共财政”。
产权与税权的关系之一,首先体现为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先于国家税收权力
的财产权,如果没有在先的财产权,政府对财产的处分就无须征得公民的同意。
政府是在产权确定的情形下从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拿走一部分,并且事先要取
得公民的同意,这才是真正的“税收”。因为在确保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税收国
家,由于国家不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几乎没有生产性收入,因此财政收入必须仰
赖公民的财产的让渡。公民的同意纳税或拒绝纳税,公民权利也由此对国家权力
形成制约。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收,为其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而支付成本,同时也
得到国家提供的服务和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合法的税收是一种对私人财产的
保护,而且是更具体更重要的保护。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的财产权在这里找到了结
合点。
因此,笔者认为征税过程是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让渡经济资源私有产权的过
程,是部分经济资源私有产权向公共产权转化的过程。
2.“产权理论”在税收分权体制形成中的释义
科斯在1959年《联邦通讯委员会》中反复指出,无线电频率作为一种权利,
是由政府或立法机构界定的,即其所有权为国家。政府界定后,它可以通过市场
价格机制转让,出价最高者可以获得其使用权或收益权。科斯认为,一个获得执
照允许在某地使用某频率的电台经营者可能实际上获得了一种很值钱的权利,他
也许愿意为此支付(或者在别人投标竞争该频率时被迫支付)一大笔钱。在竞争
条件下,免费提供一种有价值的资源等于增加电台营业收入。严格地说,电台拍
卖时卖出的只是电台和电视台组织本身,频率是公共财产,授予执照并不表明对
频率的占有权。事实上,这种转移的购买价格的大部分毫无疑问的是用于支付频
率的使用权。由此,科斯所理解的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了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及转让权等。科斯定理则可以通俗理解为,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
配置不受法律规定的影响,即法律的权利界定对实现产值最大化无关。但是在正
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律
的权利界定直接关系到产值最大化的实现与否。
由于多级政府的存在,税权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就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
知道,公共产品有区域性特性,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既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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