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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形不容乐观。
                全国31个省(区、市)税务局人均税收额、人均纳税户对比情况看,上海、
            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等省市排在前列说明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人均纳税户较

            多,税收成本较低,所占人力总数较少,但是税务人员人均个人收入明显高于其
            他地区,说明人力成本上升。
                (三)税收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

            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正式约束主要包括政治规则、经济
            规则和契约;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从历
            史上看,在正式约束形成之前,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依靠非正式约束来制约的。同
            时,在新制度学派看来,衡量一个国家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这个国家制度本身

            是否完善以外,还要看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实施机制,制度就形同虚
            设。目前中国在税收管理制度上存在着正式制度供给不足、非正式制度缺乏、税
            收实施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税收管理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1.正式制度供给不足

                首先,当前中国税收法律立法级次偏低。目前所执行的税法中,由国家立
            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有《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其他都是以“暂行条例”等形式出现的行
            政法规和大量的部门规章,偏低的法律级次既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又影响税法

            的法律效力,很难让税务机关人员完全做到有法可依。其次,目前中国在税收实
            体法上基本是一种税对应一个税法(法规),但是随着经济形势变化,有一些新
            的税源已出现,但没有相应的法律出台,比如说环保税、社保税,这些税种的法
            律制度尚未制定,因此这些税种均无法开征。最后,税务机关对税务犯罪活动没

            有独立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而是基本上依靠公、检、法机关执行,没有
            建立真正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税收征管法》的有些规定不够明确,对税务违
            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由于规定的弹性,如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使
            偷逃税者容易钻漏洞,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现实中偷漏税行为非常普遍,而真

            正受到法律严惩的案例却非常少。目前在对税收违章行为处理上,往往遵循“教
            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原则。这种把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而非法律手段的
            “软柿子”做法,不仅达不到教育目的反而助长其偷逃税行为。即使对已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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