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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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专业化管理



             术手段采集数据、传输数据、整理数据、应用数据;适时地根据一时一地的客观
             条件规划监控的规模和范围;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尽可能广的监控范围,以尽
             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好的监控效益。

                 (三)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指对税源监控生成的数据库予以保密。税源监控采集的企业数
             据有企业财务数据、纳税申报数据和生产经营状况的有关数据。这些数据均属企
             业的商业机密,税务机关负责税源监控工作的同志必须对其所保管的数据予以保

             密。企业数据只能用于税务系统内部开展税政分析、收入分析、征管分析和稽查
             分析。未经企业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报道或公布。税务机关内部有关部门
             调用企业数据,必须经主管领导批示。


                 八、税源监控范围

                 税源监控范围是指对税源监控的覆盖面。衡量税源监控范围的指标有两个:
             一是监控企业户数占纳税人的比例;二是监控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例。由于各地
             的经济结构和企业规模结构的不同,这两个比例的相关性可能是不一致的。有些

             地区监控的企业户数比例并不高,但由于监控企业规模很大,监控的税收比例就
             会较高。而有些地区虽然监控的企业不少,但由于企业规模差距拉不开,监控的
             税收比例并不高。所以确定一个地区的税源监控范围,应在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兼
             顾这两个方面的比例,统筹考虑。

                 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是以企业的税收规模为标准确定
             税源监控对象和范围的。2000年规定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
             以上、营业税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在这一标
             准要求下,当年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有1500户。2001年规定增值税、消费税两税

             收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重点税
             源监控范围。2003年根据《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将
             “两税”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税
             源户纳税监控范围。按照这一标准,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实际监控重点税源户达
             到28404户,监控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4.4%,各地国家税务总局监控有14565

             户,地方税务局监控有14523户。2010年同一税源标准,监控户数达到78405户,
             占全国同口径税收收入的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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