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音乐教学中的审美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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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学中的审美教育研究
Research on Aesthetic Education in Music Teaching
有不同的审美标准。
对音乐现象审美评价存在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仅仅是个人的
审美感受和体验所作出审美判断的标准。这种标准因人而异,因为一个人的音乐
审美感受来自社会不同方面和历史的影响,同时和个人的兴趣爱好、音乐文化修
养有关。如果脱离科学合理的客观标准去判断,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主观片面
的看法。例如,喜欢通俗唱法的人批评美声唱法吐字不清,而偏爱美声唱法的人
则认为通俗唱法体现不出声音的美和歌曲旋律的美,过于通俗简单化。客观标准
是根据一定社会功利目的和普遍的艺术规律对音乐审美对象进行全面客观审美评
价的标准。客观标准往往比较注意尊重音乐美的规律,随时代的不同、民族的不
同、社会的不同而具有截然不同的客观审美标准。
那么,音乐审美评价中的客观标准是什么呢?它应当真实地反映和正确地评
价客观存在的音乐美,亦即音乐审美判断所认定的是否是客观存在着的真实的音
乐美。而音乐的美产生于主客观的高度统一中,客观存在着的音乐美才是衡量审
美主体对其评价正确与否的标准和尺度。也就是说,音乐审美评价必须符合音乐
美的客观性质,不能有主观随意性。然而,音乐美本身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例
如,贝多芬是承古典主义之后、启浪漫主义之先的音乐家,他的音乐创作既包含
古典主义的风格,又表现出浪漫主义的思想。其实交响乐曲是美的,然而并非唯
一的音乐美,也构不成交响乐美的绝对标准。贝多芬以后的交响曲的美包括多姿
多彩的风貌,如民族乐派、现代乐派的交响曲在抒情性、史诗性、情节性等方面
发展了交响乐的美。可见,贝多芬交响乐的美不是作为衡量一切交响乐的美的标
准。因为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绝对不变的音乐美的模式和审美评价的标准。
音乐审美的评价标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决定了音
乐审美评价标准既是客观的,又是历史的和具体的。
三、音乐审美的表现对象
音乐是以旋律、和声、复调、配器等表现手段组合而成的艺术性的音响系
列,是诉诸人的听觉的艺术,是音响艺术、听觉艺术或时间艺术,是人类最古老
的表达情感的最好方式之一。“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以不能免也。故人不能
无乐。”这是中国思想音乐教育家孔子的思想,表明了音乐这门艺术有着悠久的
历史。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音乐通过具有规律的乐音及其变化运动的形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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