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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问题及策略研究






              第六章  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问题及策略研究




                                  第一节 失业保险相关概念



                 一、失业的界定

                 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失业是指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在总量或结构上
             的失衡所形成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处于没有就业岗位的状
             态。与就业概念相联系,失业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

             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了或者没能得到有报酬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
             他非生产经营性工作的机会。从统计学的角度可对失业者做出若干具体的规定,
             如就业年龄的规定、就业要求的规定等等。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下的定义为:凡

             在特定的年龄以上,在规定的时间里属于下列情况的,称为失业:无工作即不在
             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中、本人当前可提供工作即具有劳动能力、正在采取各

             种方式寻找工作。
                 中国普遍采用的失业人员定义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
             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
             未实现就业的人员;而中国现行《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仅针对就业转失

             业且为非自愿性失业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3年4月14日发布《关
             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对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明确定

             义如下:
                 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至60岁,女16至55岁),从事一定的社
             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
             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
             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
             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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