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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问题及策略研究


                 (一)失业保险的特点

                 失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的目的是通
             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方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
             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失业保险
             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保险项目一道,起着保障劳动者

             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有着其他保险项目无法相比的特点,具体如下。
                 第一,与商业保险相比,失业保险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颁布有
             关法律,对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资格条件、管理机构及

             其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定,以国家法律和行政的强制力保证失业保险
             制度的实施。失业保险的强制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的表现,
             也是失业保险制度得以存在和实施的保证。企业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保险
             费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强制的基础上,而不是根据企业的职工自身的愿望。失业保

             险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
             了获得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以发挥失业保险的这种作用,失业保险必须通过国家
             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凡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

             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保证失业保险费的
             及时、足额缴纳。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二,对象的特定性。失业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对象不同,失业保险是以劳动
             年龄之内的社会劳动者为主要对象,是对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劳动机会的人提供的
             经济保障,不包括已经超过劳动年龄的老年人,只有部分国家规定对失业劳动者

             的无业妻子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定额的附加救济金;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则是以丧
             失劳动能力为前提的如年老、生病、负伤、死亡等,不但以全体社会劳动者为保
             障对象,而且包括未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和已经超过劳动年龄,从而退出了劳动领
             域的人。

                 第三,失业保险具有互济性,即大家投保,个人得惠。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
             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
             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

             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而失业者相对于在业者而言总是少数,因
             此失业保险遵循统计学上的“大数法则”,使分布在少数人身上的失业风险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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