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互联网+”背景下政务工作信息化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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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子政务的发展


             信息需求,并且消除由电子政务系统不规范而导致的共享困境;也才能让公共管理

             部门内部办公网、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行政与服务网络和行政机关各部门共建共享
             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方便地互联。电子政务标准统一后,在其顺利运行中,一方
             面能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进一步升级提供指导,另一方面能打破在功能上不
             互助、信息不共享以及应用信息、业务流程脱节的computer application systems,形成

             完整的信息流,使信息自由流通。
                 另外,还应进一步研究数位认证解决方案系统、客户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等一系列问

             题,及时出台相应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原则规范,以有利于在建设电子政务过程中
             把相互关联的集合体规模化,把各种第三方应用程序集成以及实现一系列按一定
             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指令和数据的升级和维护,从而不使电子政务低质量的多余的
             或不必要的建设发生。

                 (六)在立法方面,要建立健全其法制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维护信息安全、规范公民文明上网以及政府服务的
             保障都具有重要作用。既然要在服务型政府视域下更好地推动电子政务的建设,

             那么电子政务的立法首先就应以服务公众为首要目的。此外,电子政务的立法要
             有利于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电子政务具体工作的顺利展开。具体来说,政府首先要
             制定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各部门各区域电子政务的

             发展提供指导,促进政务信息的及时规范发布,加强网络中政府部门与公民、企
             业等的良性互动;其次,政府对于电子签名、网络支付的合法性也要进行相关的
             立法;最后,政府在不违反保密法的前提下,出台相关的规范准则,以此推动公

             共信息资源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概括以上因素来说,政府可出台《电子政务法》。其主要内容应涉及电子政
             务组织法以及电子政务自身的法律地位及效力,即站在法律的角度看,电子虚拟
             政府同实体政府相比是否拥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互联网行政行为同现实中的行政

             行为相比是否可实现同样的法律效力;网络行政行为在程序执行的过程中是否应
             遵守一般的执行程序。在这方面美利坚合众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关于电子政
             务立法方面的实践,我们都可以借鉴。

                 (七)在管理方面,要改进电子政务的绩效管理
                 从总体上看,经过21世纪初的快速发展,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的软硬件基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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