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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化在政府电子化公共服务中的应用






             第三章  信息化在政府电子化公共服务中的应用




                                  第一节 政府公共服务概述



                 一、公共服务的内容与理论

                 对于公共服务,不同学者给出了不相同的定义:“所谓公共服务,广义上可
             以理解为不宜由市场提供的所有公共产品,如国防、教育、法律等,狭义上一
             般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兴建或直接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城市公用基础

             设施、道路、电讯、邮政等”“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的服
             务”“为消费者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务”“公共服务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
             内容”。以上对公共服务界定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故使公共服务的内涵不尽

             相同。
                 萨缪尔森认为,作为人类行为的结果或者产出,其中有一些具有公共产品

             的性质,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都不会导致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一般认
             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Non-competitive)和受益的非排他性(Non-
             excludability)这两个特征。也有学者效用的不可分割(Non-divisibility)表述为
             公共产品的特征之一。完全具有上述特征的物品就是纯公共产品,而完全不具备

             上述特征的物品就提到的公共服务,通常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来提供,如城市
             公共交通服务、地方治安管理等。在地方性公共服务内部,还可以依据效用覆盖

             区域的大小,再进一步细分为不同层次的地方性公共服务。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
             公共服务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联合提供,如环境保护和防止自然灾害等项
             目;或者在有关地方政府之间达成协议来提供,如跨地区的交通设施服务;还有
             可能延伸到地方所管辖的局部范围来提供,如社区性的治安服务。

                 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凯恩斯主义的西方各国政府面临着现实困境:一方
             面,由于政府全面干预市场和社会,包揽了很多不属于政府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

             能;另一方面,从路径依赖的角度,民众又不希望政府放弃已经提供的公共服
             务,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希望政府能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服务。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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