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新时期安全工程技术发展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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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基础


               了责任链条:项目法人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各参建方的安全责任边界,组
               织协调重大风险管控;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覆盖项目部、作业队、班组直至个人
               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尤其需明确爆破员、起

               重机械操作手、潜水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细则需
               经项目法人审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拥有责令暂停施工并报告项目法人的权力。
               责任体系的构建,避免了职责真空与相互推诿,为水利工程复杂环境下的安全管
               理奠定制度基石。

                   (三)风险管控与事故预防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确立为预防
               事故的双重核心机制,其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具有高度针对性。法律强制要求生
               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确定风

               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水利工程需依据项目特点(如大坝类型、导截流方式、
               隧洞地质条件)开展专项风险评估:辨识深基坑坍塌、围堰溃决、模板支撑体系
               失稳、特种设备倾覆、有毒有害气体、山洪地质灾害等重大风险源,运用 LEC
               法或矩阵法科学定级,制定针对性的技术与管理控制方案。隐患排查治理则要求

               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检查机制,覆盖施工现场所有环节。施工单位需落实班组
               日排查、项目部周检查、企业月督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按照“五
               定原则”(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预案)落实整改闭环管理;
               监理单位需将隐患排查作为日常监理重点内容,项目法人则应组织综合性安全检

               查。针对水利工程常面临的汛期施工、冬季施工等特殊时段,法律要求提前制定
               并严格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与应急预案,突出预防的超前性与主动性。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定监督权。监督方式涵盖审批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四不两直”的飞行检查)、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等。水利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如高边坡支护、爆破方案、导流
               工程)需依法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监督执法的重点在于核查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落实、安全投入的有效保障、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的真实运行、从业人员(尤
               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实效、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应急预案的演练
               评估等情况。法律的威慑力集中体现在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上。对于水利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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