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林业技术推广在生态林业建设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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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果树栽培与推广
调查研究的结果,确定检疫对象名单。确定检疫对象的依据及原则是:第一,本
国或本地区未发生的或分布不广,局部发生的病、虫、杂草;第二,危害严重,
防治困难的病、虫、杂草;第三,可借助人为活动传播的病、虫、杂草。即可以
随同种实、接穗、包装物等运往各地,适应性强的病、虫、杂草。
同时,必须根据寄主范围和传播方式确定应该接受检疫的种苗、接穗及其他
植物产品的种类和部位。
检疫对象名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补充。
(3)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有检疫对象发生的地区为疫区,对疫区要严加控制,禁止检疫对象传出,并
采取积极的防治措施,逐步消灭检疫对象。未发生检疫对象但有可能传播检疫对
象的地区划定为保护区,对保护区要严防检疫对象传入,充分做好预防工作。
(4)其他措施
包括建立和健全植物检疫机构、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加强植物
检疫科研工作等。
3. 植物检疫的步骤
(1)对内检疫
第一步报检:调运和邮寄种苗及其他应受检的植物产品时,向调出地有关检
疫机构报验。
第二步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所报验的植物及其产品要进行严格的检验。到
达现场后凭肉眼和放大镜对产品进行外部检查,并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进行详细
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显微镜检及诱发试验等。
第三步检疫处理:经检验如发现检疫对象,应按规定在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
处理。
一般方法有:禁止调运、就地销毁、消毒处理、限制使用地点等。
第四步签发证书:经检验后,如不带检疫对象,则检疫机构发给国内植物检
疫证书放行;如发现检疫对象,经处理合格后,仍发证放行;无法进行消毒处理
的,应停止调运。
(2)对外检疫
中国进出口检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口检疫、出口检疫、旅客携带物检疫、
国际邮包检疫、过境检疫等。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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