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理论与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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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工建筑物维修加固








                          第四章  水工建筑物维修加固




                              第一节  水库维修养护基本制度



                 一、水库维修养护一般规定

                 第一,工程养护应做到及时消除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防护可能发生
             的损坏,保持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

                 第二,工程修理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岁修:水库运行中所发生的和巡视检查所发现的工程损坏问题,每年进行

             必要的修理和局部改善。
                 ②大修: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作量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有计划进行整修或设备更新。
                 ③抢修:当发生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的各种险情时,应立即进行

             抢修。
                 第三,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第四,管理单位根据检查和监测结果,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编制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计划批准后应按计划进行维修
             养护。

                 第五,工程的维修养护应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明确项目
             负责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第六,工程完成后,应按要求组织验收。

                 第七,凡影响安全度汛的修理工程,应在汛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应采
             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第八,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批准下达的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确需调整的,

             应提出申请,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工程维修养护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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