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重拾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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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摘抄(部分)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
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
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
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
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
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
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
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
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
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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