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水利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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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二)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划分
枢纽中的建筑物则根据所属(水利枢纽)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
重要性分为 5 级,见表 7-2。
表 7-2 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
按表 7-2 确定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时,如该建筑物同时具有几种用途,应按其
所属最高等别确定其级别;仅有一种用途的水工建筑物,应按该项用途所属等别
确定其级别。
不同级别的水工建筑物,在以下 4 个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①抗御洪水能力:如洪水标准、坝顶安全超高等。
②强度和稳定安全度:如建筑物的强度和抗滑稳定安全系数,防止裂缝发生
或限制裂缝开展的要求及限制变形的要求等。
③建筑材料:如选用的品种、质量、标号及耐久性等。
④运行可靠性:如建筑物各部分尺寸的裕度大小和是否设置专门设备等。
在同一级别的水工建筑物中,当采用不同形式时,其要求也有所不同。
对于 2~5 等工程,在下述情况下,经过论证可提高其主要建筑物的级别。
①水库的大坝,其高度超过表 7-3 中数值者,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
提高。
②当水工建筑物的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采用实践较少的新坝型、新结构时,
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③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工程,若按库容和不同用途的分等指标,其中有两项
接近同一级别的上限时,其共用的主要建筑物可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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