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水利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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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二)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划分
                   枢纽中的建筑物则根据所属(水利枢纽)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

               重要性分为 5 级,见表 7-2。

                                      表 7-2 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

















                   按表 7-2 确定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时,如该建筑物同时具有几种用途,应按其
               所属最高等别确定其级别;仅有一种用途的水工建筑物,应按该项用途所属等别

               确定其级别。
                   不同级别的水工建筑物,在以下 4 个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①抗御洪水能力:如洪水标准、坝顶安全超高等。
                   ②强度和稳定安全度:如建筑物的强度和抗滑稳定安全系数,防止裂缝发生
               或限制裂缝开展的要求及限制变形的要求等。

                   ③建筑材料:如选用的品种、质量、标号及耐久性等。
                   ④运行可靠性:如建筑物各部分尺寸的裕度大小和是否设置专门设备等。

                   在同一级别的水工建筑物中,当采用不同形式时,其要求也有所不同。
                   对于 2~5 等工程,在下述情况下,经过论证可提高其主要建筑物的级别。
                   ①水库的大坝,其高度超过表 7-3 中数值者,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

               提高。
                   ②当水工建筑物的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采用实践较少的新坝型、新结构时,

               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③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工程,若按库容和不同用途的分等指标,其中有两项
               接近同一级别的上限时,其共用的主要建筑物可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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