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生态文化视野下山东地区传统民居保护与再利用
P. 243
第七章 传统居民建筑保护与再利用——以山东地区传统民居为例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公众开放;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组织和国
有企业等使用的,应当创造条件局部或者定期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
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展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推广合理利用文物的经验,纠正不当利用文物的行为。促进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
用和社会共享。
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李家疃明清建筑群文物主体与非物质文化与民间手
工艺相结合的展示手段,既能对文物建筑活态的保护监管,又有利于非物质文化
的传承。
五、建筑维修实施中注意事项
维修过程中各项工程做法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39-91《古
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的各相应条款有关标准、规范、
规程操作施工。
因勘测条件的限制,若有些地方残损状况无法勘测到,待维修工程进行时,
再增加相关部位勘测并制定维修保护方案,并经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
实施。
施工中遇到技术上较大的疑难问题,由设计和施工人员共同研究解决,重大
问题需要请示省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施工。
拆除、维修施工应做到文明施工,确保文物的安全;施工季节应选择少雨的
春季或秋季为宜。
新砌墙体,修补内外墙等,用原材料、原工艺进行维修。
拆除水泥砂浆地面时,注意原始地面是否存在,如存在原始地面并且保存状
况良好在拆除现代地面时应尽量避免下部的原始地面受到损坏。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火、防雷工作。如果使用钢管脚手架,必须做临时防
雷措施。
施工中应设置防火、防雨设备。
·2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