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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电气技术与设备管理
Electrical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of Nuclear Power Plant
和秦山二期等采用法国RCCC系列标准;江苏田湾核电站采用俄罗斯的TOST标
准;浙江三门和山东海阳采用美国的ASME标准。中国在压水堆制定很多核电规
范和标准,如GB、GB/T、GBT等。中国在核电的具体设计、设备和建造等基本
采用国家标准,电力和机械等行业标准。虽然能够满足600MW等级的常规设备
的建造需要,但是还没掌握1000MW等级以上的设计制造技术,也没相应的国家
和行业技术标准。而且设计、设备和建造与中国工业和技术体系没有很好地衔
接,造成中国现有核电设备标准不配套,不完整。
(三)中国核电发展对策
.完善核电相关立法体系,保障核电产业正常有序运转
核电安全始终是全球核电国家最为关注的问题。目前,由于技术的进步和
管理的完善,技术性核事件发生的概率较低,管理风险随之扩大。但在中国40余
年的核电历史中,中国核电产业的管理一直依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缺少系统
的法律予以规范。直到2017年末,中国才正式出台了第一部《核安全法》。《核
安全法》的出台明确了各级政府所需承担的职责,规范了各个核电运营单位的经
济行为,从宏观上引导了核电产业的有序发展。但是《核安全法》仅是中国在核
电领域的基本法,在许多具体问题的实施方面,还缺乏相关法律的统一规定。张
露、熊小伟等人(2019)通过对中国核电厂规划区设置的研究,指出尽管《核安
全法》对规划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上,各省的立法单位、管理
标准均不统一,这给明确后续的责任归属造成了一定的麻烦。无独有偶,在核乏
燃料的处理上,中国也还没有成文法规可以援引,多是借鉴国际上法律和行政文
件,这就导致中国核乏燃料的处理标准缺乏权威性,在实施过程中也发挥不了应
有的作用。由于中国核电产业链的诸多环节都存在这种缺乏法律规范和行业共识
的情况,导致遇到问题时权责不明确,给核电产业的正常运转埋下了隐患。
面对这类情况,一方面,中国应当加紧核电产业下位法的修撰,为核电产
业发展的诸环节提供法律保障。尤其要注意各个省份在一些标准以及责任归属上
的统一。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核安全法》实施的时间较短,在执法方面缺乏经
验,因此中国还应当加强监管组织的建设,设置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管组
织。目前,中国的核电管理权较为分散,同一个问题需要牵涉到好几个部门,交
叉管理导致解决问题的效率低下,各部门互相推诿,无法及时做出科学决策。因
此,完善核电监管体系能够进一步促进中国核电法规的落实,以保证核电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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