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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与人工智能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即A1、B3、B2、B1、C2、C1、D。分类主要依据是安全政策、可控性、保证能
力、文档等。
(二)欧洲的信息技术安全评价标准(ITSEC)
ITSEC是英国、法国、德国和荷兰制定的IT安全评估准则,较美国军方制定
的TCSEC准则在功能的灵活性和有关的评估技术方面均有很大的进步。ITSEC是
欧洲多国安全评价方法的综合产物,应用领域为军队、政府和商业。该标准将
安全概念分为功能与评估两部分。功能准则从F1~F10共分10级,F1~F5级对应于
TCSEC的D~A,F6~F10级分别对应数据和程序的完整性、系统的可用性、数据
通信的完整性、数据通信的保密性以及机密性和完整性的网络安全。评估准则定
义了从E0级(不满足品质)到E6级(形式化验证)的7个安全等级,对于每个系
统,安全功能可分别定义。
(三)加拿大可信计算机产品评价标准(CTCPEC)
CTCPEC是1989年由加拿大政府公布,专门针对政府需求而设计。与ITSEC
类似,该标准将安全分为功能性需求和保证性需要两部分。功能性需求共划分为
四大类: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控性。每种安全需求又可以分成很多小
类,来表示安全性上的差别,分级条数为0~5级。
(四)美国联邦准则(FC)
FC(Federation Criteria)是对TCSEC的升级,并引入了“保护轮廓”
(Protection Profile,PP)的概念。每个轮廓都包括功能、开发保证和评价3部
分。FC充分吸取了ITSEC和CTCPEC 的优点,在美国的政府、民间和商业领域得
到广泛应用。
(五)通用准则(CC)
1993年6月,美国政府同加拿大及欧共体共同起草单一的通用准则并将其
推到国际标准。制定通用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通用的信息安
全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评估准则。在美国的TCSEC、欧洲的ITSEC、加拿大的
CTCPEC、美国的FC等信息安全准则的基础上,由6个国家7方(美国国家安全局
和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加、英、法、德、荷)共同提出了“信息技术安全评价
通用准则(The Common Criteria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ion,
CC)”,简称CC标准,它综合了已有的信息安全的准则和标准,形成了一个更
全面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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