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P. 176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第二,对于需要测量水位的井水,应在取样前测量地下水位。
第三,为了从井中采集地下水样本,必须进行充分的抽汲。抽汲水量不应少
于井内水量的 2 倍。取样深度宜在地下水面 0.5m 以下,以保证水样能代表地下
水水质。
第四,应按照先采集污染较轻区域的水样,后采集污染较重区域的水样的顺
序进行采样。
第五,对于封闭式生产井,抽水时可从泵房出水管的排水阀取样,取样前应
将泵房出水管内的积水排干。
第六,自喷泉水,可在出水流量中心取样。采集不自喷泉水时,将水从泵水
管中抽出,并在更换新水后取样。
第七,采样前,除有机物和细菌的监测项目外,采样器和水样容器应使用采
样水冲洗 2~3 次。
第八,测定溶解氧、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水样,取样时必须将水
样装满容器,上部不得有空隙。但是,对于需要冷冻的样品,不能将容器装满,
否则冷冻后水样体积膨胀会导致容器破裂。需要带回实验室测定溶解氧的水样,
采集后应就地固定,待瓶冷后用水密封。
第九,测定硫化物、石油类、重金属、细菌和放射性的水样应分别取样。
第十,各监测项目所需水样量按标准采集,并考虑重复分析和质量控制的需
要,采样量留有空间。
第十一,水样收集或放入容器后,立即添加保存剂以完好保存水样。
第十二,水样采集后,应立即将水样容器密封并贴上标签。
第十三,现场填写《地下水取样记录表》,要求字迹正确、清晰,每栏内容完整。
第十四,取样结束前,应检查取样计划、取样记录和水样。如有错误或漏样,
应立即重新取样或补充。
第十五,地下水位监测包括测量静水位埋藏深度和高程。地面水位监测井的
高度必须在起点(井口定点)和附近地面进行测量。可按 SL 58—93《水文普通
测量规范》进行,并按五级水准标准进行监测。地下水水位每年监测两次,雨季
监测一次,旱季监测一次。水位应与地下水位同步监测。同一水文地质单元水位
监测井的监测日期和时间应尽可能一致。如有条件,可采用自录水位计、电水位
计或地下水多参数自动监测仪进行水位监测。每次测量水位时,应记录监测井是
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