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城乡规划与污水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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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环境评价

                                                                                   续表
                                                            分类
                      序号参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V 类
              23        铬 6+ ≤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0.005  0.05(渔 0.005)0.2(渔 0.005)  0.2     0.2
              26        挥发酚≤            0.002     0.002       0.005      0.001    0.1
              27 石油类(石油醚萃取)≤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02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个 /L)≤                                10000
              30  苯并(a)芘(μg/L)≤        0.0025     0.0025      0.0025
                 该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江、河、湖、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既是
             水域环境保护的标准,也是某些水域现状功能划分和水环境评价的依据。水环境

             评价时,不能用偶测值,而必须采用包括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在内的多次监
             测值的平均值。
                 除水质外,其他水环境质量还包括地表水体的排、滞洪涝水的能力以及水土
             流失情况和水的供需情势等。水环境的这些方面目前尚无国家统一标准。



                                     第三节 水环境容量


                 一、水环境容量的基本认识


                 (一)水环境容量的内涵
                 水环境容量是指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最大允许污染负荷量或纳污能
             力,它以环境目标和水体稀释自净能力为依据,随径流量变化而变化。水环境容
             量是对水环境系统内在规律的客观反映,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水体稀释自净能力、

             水量及其变化、水体自然背景值等密切相关。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 纳污能力
                 是指一定水文条件下,特定的水功能区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最大允许
             污染负荷量。其中,流域内水体的功能区划以及特定水功能区水环境保护标准的

             制定,是水环境质量的基础环节,功能区划和保护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人类
             对环境系统内在自然规律和水环境价值特性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
                 纳污能力主要针对水体水质的管理,它以水域中的自净(主要包括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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