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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生态环境监测与环保技术应用研究

                 二、我国土壤污染修复面临的主要困境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修复面临土壤污染标准缺失、信息不清,治理责任主体不明,治理
            修复基金无法保障等问题。表现在:
                 (一)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标准滞后,评估系统不健全

                 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诸多缺陷,未能结合中国土壤多样性、区域差异性、土
            地利用方式多样性和污染物多种性等特质制定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表现在:

                 1. 现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缺乏科学性
                 过于强调全国限制标准的统一性而忽略了不同区域地球化学条件差异性。中国 1995

            年出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不能适应现行土壤的现状,没有根据土壤的用途对土壤
            进行分类,监测指标少 ( 只包括 8 种重金属,2 种有机物残留指标 ),标准宽松,无法与其
            他领域指标对接,例如一些区域的土壤虽然没有超标,但蔬菜铅含量超标,是因为食品卫

            生标准对铅含量的定值较低。几十年来,中国的土壤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重
            金属污染,还增加多种有机污染,由于没有制定监测标准而无法进行监测,从而威胁土壤

            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
                 2. 评估主体不明确,导致执行不力
                 中国现行法律中,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专门的土壤质量

            评估机构。由于评估工作涉及事项多、耗时长、花费大,在专业和技术方面要求较高,加
            上中国土壤类型繁多,污染物种类复杂多样,环保、草原、国土、农业、林业、建设、卫

            生等多部门参与其中,出现各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3. 评估程序不清晰,土壤数据信息模糊
                 土壤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合理设计土壤评估程序。实践中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程

            序为:首先进行土壤污染源调查,其次是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最后是土壤环境质量分
            级认定。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规定

            只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当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配套性文件也仅仅在技术层面上笼
            统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工作,而关于评估程序的启动条件、评估工作的后续跟踪监

            测、公众参与程度却均未涉及,初始的土壤数据库信息真实性令人质疑。
                 (二)修复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修复土壤污染的重点和核心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对于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防止土壤污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这些专门的法

            律条款中未确立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和相关的赔偿机制,对责任主体、污染者应尽的义务缺
            乏明确的规定。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责任长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但当污染者不

            明、无力或不愿承担责任时其实效大打折扣,实务中出现多个污染者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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