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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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国特色破产会计制度建构


                   二、政府隐性担保会计显性化的路径探索

                   (一)完善会计准则与制度
                   1. 明确确认与计量标准

                   制定具体的确认条件是实现政府隐性担保会计显性化的关键一步。会计准则
               应明确规定,当政府的行为或承诺使得企业在未来很可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流入,
               且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时,企业应将政府隐性担保确认为

               一项资产。当政府的行为或承诺导致企业在未来很可能承担经济利益的流出,且
               这种流出是由于企业接受了政府的隐性担保而产生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
               债。为了增强确认条件的可操作性,可以引入量化指标,如规定当政府提供的支
               持资金占企业总资金的一定比例以上,或者政府承诺承担企业一定比例的债务时,
               企业应进行相应的会计确认。

                   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对于准确反映政府隐性担保的价值至关重要。可以采用
               公允价值计量法,通过市场上类似担保的交易价格或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来确定政府隐性担保的公允价值。对于一些难以直接获取公允价值的政府隐性担

               保,可以采用现值法,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计量。在运用现值法时,需要
               合理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风险,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也可以结合
               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等其他计量方法,根据政府隐性担保的具体情况进行综
               合运用,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2. 规范信息披露要求

                   在披露内容方面,企业应详细说明政府隐性担保的具体形式、范围、期限以
               及可能产生的财务影响。企业应披露政府提供隐性担保的方式,是财政支持、政
               策优惠还是其他方式;担保的范围涵盖哪些债务或业务;担保的期限是多长,以

               及在不同期限内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收益情况。企业还应披露政府隐性担保对
               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利润的影响,以便投资者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及时且定期。企业应在政府隐性担保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进
               行披露,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企业应定期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政府隐性担保的最新

               情况,如每季度或每年进行一次详细披露。对于一些重大的政府隐性担保事件,
               企业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通报相关信息,以便他们能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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