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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加强草原保护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发展



                   (一)欧美国家草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特点
                   1. 澳大利亚
                   (1)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澳大利亚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澳大利亚的联邦、
               州、市 3 级政府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联邦的环境保护立法有 50 多个,如“环
               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持法”“国家公园和野生生物保护法”等。自 1990 年代起,
               每 5 年就会在全境开展生态环境全面普查,对生态环境状况开展系统评估,随后

               联邦政府为了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生态环
               境保护在澳大利亚被提高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监管。
               同时,联邦、州与市三级政府之间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联邦政府负责在国家层

               面进行生态环境的统筹规划和综合治理,州政府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市政
               府则在州发展框架和指导下制定和执行本市范围内的环保规划。
                   澳大利亚是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国家之一,归功于完整齐全的生态环境保护
               的法律条例与规章制度,以及良好的公民生态文明素质。澳大利亚的联邦、州、
               市三级政府的生态环保立法大多以预防为主,同时相关法律条款制定得非常细致,

               便于掌握,操作性强。与立法同样重要的是澳大利亚对于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权威和严格执法十分重视,对于任何违反相关法律的个人、企业、组织都会依
               法惩处。

                   (2)草原监测体系稳步发展
                   在 20 世纪 90 年代之前,澳大利亚的草原监测主要由州级主管部门独立制定
               方案计划开展工作,基本是通过地面调查的方式进行。在这一阶段,虽然各州都
               普遍重视畜牧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但同时存在着各州监测标准不统一,
               监测体系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自 1997 年起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了国家

               土地和水资源稽查局,并颁布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和项目,建立了涵盖草原生态系
               统结构、物候状况、产草量和社会人文等相对综合全面的指标体系,在全国范围
               内进行的草原监测和数据收集工作。2000 年澳大利亚国家土地和水资源稽查局

               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整合了全国范围内来自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草原监测和畜牧
               产业信息,建立了综合性的澳大利亚合作牧地信息系统(Australian Collaborative
               Rangelands Information System,ACRIS),并定期为澳大利亚政府提供草原生态
               环境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报告,分析澳大利亚全国范围内草原生态环境和畜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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