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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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工智能安全防护
故的风险。以传播谣言为例,利用人工智能制造虚假信息和谣言轻而易举,部分
用户为增长流量故意传播、制造虚假信息和谣言,会增加虚假信息传播的频率。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用情境下,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增强,同时需要根据
外部反馈进行生成内容的优化,再不断输出生成内容,传统法律法规中的因果关
系判断在隐层众多的算法黑箱中难以实现,面临着规制不能的困境。这也加大了
侵权事件发生后,救济与维权的难度,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过程中,用
户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加剧了公众对人工智能的不信任。
《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
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
息保护义务。这初步确立了人工智能领域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为后续规则的制
定与实施提供了依据。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算法研发环节、使用环节的不当,
同样会产生侵权责任,此时若仍由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显然会损害服务提供者的
积极性,应当建立合适的归责制度。
(五)知识产权挑战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作为国
家发展战略国际竞争核心要素的作用日益凸显。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广泛
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训练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其生成式内容是否能够被称之
为作品以及相关权属争议,正成为人们关切的问题。
首先,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作为计算机程序能够被视为知识产权所保护的
对象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对于实现其功能背后的海量数据训练所涉及的知
识产权问题仍存较大争议。《暂行办法》第 7 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
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
遵守以下规定:……(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
权……”。在此种情况下,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值得重视,如何平衡数据中的
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发展同样值得讨论。数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界限缺失或
界定不明晰很容易引发“公地悲剧”,但如果过于强调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会
阻碍相关技术的发展,“反公地悲剧”也难以避免。
具体而言,对于如何平衡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开发创新发展,学界仍有
较大分歧,其中,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所需的海量数据集的版权保护问题尤
为值得关注,譬如传统的“避风港”原则、合理使用原则等,在人工智能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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