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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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在生成式等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利用中如何调适。在中国现有著作权
法律法规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据的使用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最大问题在
于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目前中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中,与生成式
人工智能技术领域最为接近的情形大致有“个人使用”“适当引用”和“科学研
究”三种情形。结合该技术的服务群体为多数不确定人群、商业化使用等显著特
点,现行法律很难将其使用归入“合理使用”范畴之中,依赖海量数据进行训练
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很难摆脱侵权的风险,而一旦严格地按侵权处理则会阻
碍该技术的创新。这是数据来源方面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之间平衡的难点之一。
其次,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作品存在较大的争
议。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很难摆脱人的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首先
建立在大量数据训练的基础上,根据使用者需求生成内容,并根据使用者的要求
对内容不断完善,因此很难认定其生成的内容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故引发
了生成内容是否能被认定为作品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
品须具备相应条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模拟人类思维进行新创作的整体过程,其
生成内容并不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并不包含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但是,在实践
中也有少数国家将计算机技术创造的内容视为作品。例如,英国《版权、外观设
计和专利法》(CDPA)第 9(3)条规定:“对于由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
音乐或者艺术作品,其作者应该是做出了进行作品创作所必需的安排的个人。”
英国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计算机所生成的内容为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作品,不
少国家也在实践中将计算机生成之外的非人类活动的产物视为作品,所以人工智
能生成的内容不能视为作品的传统观点可能也将得到改变。另外,《暂行办法》
规定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尊重知识产权”。
结合上下条文分析可知,立法者试图通过在数据训练等源头环节解决知识产
权问题,以此谋求生成内容不再有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发生,但是这样的规
制思路似乎难以奏效。首先,对于用于数据训练等源头环节的数据使用侵权问题,
在实践和学界中仍存较大争议,侵权行为难以定性。其次,即使能够保证源头环
节的数据使用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问题,提供者也不能够保证生成内容一定不存
在所谓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形。当然,讨论生成内容是否侵权的前提是该内容
能够被认作为作品,并且有相应的权利人。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
争议问题,虽然没有统一的观点,但是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作品的权利人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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