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消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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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调查的研究
准确,火灾现场勘查仪器运用不熟练,现场物证提取不及时、不准确,现场保护
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到位。第二,火灾现场调查方面,询问证人时,不能抓住
重点,对发现火灾时的火势、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等情况有漏问、不问现象。第
三,责任认定方面,有“违法不究”的行为,对符合“两罪”案件查办条件的当
事者或过失引起火灾的当事者,有怕麻烦和同情当事者“老好人”的思想,执法
不严,能放则放的现象层出不穷。
(二)火灾调查保障机制不完善
首先,大部分单位尚未落实火灾调查专项经费。一方面根据新《刑法》,公
安部对刑事案件管辖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刑法》第 115 条的失火案和第 139 条
的消防责任事故案(以下简称“两案”)由公安消防机构直接办理。据统计,一
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移交检察院提起诉讼一般约需 5 万元,这还不包括犯罪嫌疑
人外逃后追捕等费用。另一方面,一些疑难火灾原因必须根据现场提取物证的技
术鉴定的结论来认定,一般检测费标准为 1000 元 / 个,一起火灾现场提取的检
样少则三五个,多则十至二十个。这就需要 3000~5000 元,甚至 10000~20000 元,
还不包括出差的各项费用。因为缺少火灾调查经费,致使有的单位不能按照正常
程序开展火灾调查,而是能省则省。然后是必要的装备、设施得不到及时配置。
除了火灾现场勘查器材外,当前有的消防机构尚未配备提取物证存放的装备、火
灾调查人员的劳保用品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三)火灾事故调查目的模糊不清,确定的调查主体薄弱
火灾事故性质存在着双重性,即火灾事故既可能是自然灾害事故,又可能
是人的因素引起的责任事故,由于对火灾事故性质过分强调人为因素方面的责
任,没有对其客观性给予必要的尊重,导致火灾事故调查目的模糊不清。同时,
火灾调查人员少。中国现行消防机构现役体制导致人员的增加滞后于工作量的增
加,包括火灾事故调查在内的整个消防工作人力资源严重不足,但现行调查主体
过于狭小,以至于完全无法适应工作的需要;大多数火灾调查人员未经过正规院
校火调专业学习,没有系统学习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知识,只是自己通过书本和实
践中学习了一些火调知识,边学习边运用,磕磕绊绊的从事火灾调查工作,加上
目前干部交流快,岗位调整频繁,一些未取得岗位资格的监督人员也调整到火
灾调查队伍中来,导致目前这支火灾调查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呈现青黄不接的
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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