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新时期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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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onitoring in the New Era
新时期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个最起码的安全标准。他认为,“资源使用的最小安全标准”只是将保护区的面
积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样做就不能从经济角度来看,破坏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阿希·万特拉普也指出,生态损害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它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
其结果是不可逆的,因此,必须有一个最基本的安全标准。
美国另一位经济学家比索普,把经济学中的 Minimax 原则,经过必要的修改,
应用于自然资源利用中的 Minimax 原则,他认为,只要社会代价不超过所能承
受的限度,就应该维持 Minimax 原则。
一些学者对“最小安全标准”这一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黛利,一位
著名的经济学家和世界银行的顾问,提出了一个具体的最起码的安全标准。他主
张,社会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不应快于可再生资源的再生;社会对非再生资源
的消耗,不能快于对其替代性资源的开采;社会对污染的排放量,不应超过其所
能承受的限度。
对于如何制定资源保护的准则,学者们提出了两条途径:一条是在人们所做
的决定对资源与环境造成的影响很难确定且不可逆转的情形下,让当代人承担一
定的道德责任。二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在人类行为对资源与环境的影响容易发
生权衡且有可能发生反转的情形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二)各代人在使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平等
要想活下去,要想发展,现在的人和将来的人都离不开资源。而不断增长的
人口与贪婪,则会促使当代人类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从而削弱其可持续发展的潜
力,从而影响到下一代人类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生存根基。这样一来,现
在的人和将来的人之间的利益就会产生冲突。因为,未来人无法阻止当代人侵害
他们利益的行为,所以,如何在代间公平地处理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利益,就变成
了一个如何定义当代人道德义务的问题。在“代际公平”中,“公平”观念是对
传统“公平”观念的一种继承,而不是对个体观念的人为建构。在中西方传统伦
理学对“公平”的实质表达方式上,存在着较为相似的地方。中国传统道德中的
“公平”原则,是建立在《论语·卫灵公》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论语·雍
也》的“己欲,则能成,则能成,则能成”。希腊斯多葛伦学派对“公平”的看
法与此相似。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其著名著作《正义论》中,根据“无知之幕”,
引申出两项公平(公平)原则:第一,每一个人应当享有与其相似的、与之相适
应的、与其相一致的、普遍的、平等的、普遍平等的基本自由制度。第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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