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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与林业生态保护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and Forestry Ecological Protection
案。由于当前污染物排放过多,国家开始对已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监
管,这些企业可以在许可证允许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类型、浓度范围之内进行污染
物排放。环境监测机构则需要对这些企业开展长期、持续性的监管,定期上报在
监管中获取的数据,一旦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发生变化并超过了安全范围,则需要
向企业征收排污费,这有利于企业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控制,以减少对生态
环境的污染。
(三)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1. 资金投入低,基础设施配备不完善
中国大部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市政府财务经费支出、教育科学支出以及科学
技术研究等,在环境监测方面资金投入较少,导致监测技术研究进展缓慢,应急
监测技术发展不足,对于一些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应急监测数据不能够定量分析,
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技术水平较低,各类固体废物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同时监测
设施较为落后,不能充分满足监测工作的需求,导致生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不能
及时发现,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仅仅依靠着环境监测站点的基本运转,并且
长时间未能对监测站点进行技术更新与维护,使其在监测环境时的数据准确性降
低,而且在数据分析等方面也存在不足。
2. 专业人员匮乏且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环境监测技术在中国还处于新兴技术阶段,管理制度等并不完善,在管
理层面甚至还没有做好统一,各个部门之间没有足够的沟通,各个监测站也都是
独立运行,单独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因此在没有沟通的前提下通常会出现人力、
物力的重复,导致资源浪费。各个监测站之间未能进行数据共享,会导致部分数
据的缺失,不能对后续的监测计划的实施提供较好的数据支持。同时,关于环境
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出现了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性水
平不足的情况,甚至某些监测人员只是经过了简单培训的兼职或临时人员,这种
情况很容易导致监测数据由于操作不当而丢失、监测数据准确性不够、监测设备
得不到较好的维护,监测数据计算分析简单等,使环境监测技术和设备无法充分
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
3. 法律法制不健全,缺乏制度保障
近两年,中国针对环境保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
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资源法等,但这些规定仅对于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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