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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及质量控制研究 Research on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Quality Control of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养殖产值较高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海堤的级别亦相应提高。蓄、滞洪区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
定。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
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堤防工程级别和防洪标准,都是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区范围大小而
确定的。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内防护标准较高防护对象的防护标准
确定。但是,防护对象有时是多样的,所以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会在防洪标准
和堤防级别的认识上有一定的差别。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GB50201—94《防洪标准》中的规定:防护对象的防洪
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
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
校核两级。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
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
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对于以下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①当防护区内有两种
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
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②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
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③兼有防
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
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对于以下的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①遭受洪灾
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防洪
标准;②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
象,可采用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③采用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防
洪标准时,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
的,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堤防设计
(一)工程管护范围
1. 工程管理范围划分
①工程主体建筑物:堤身、堤内外戗台、淤区、险工、控导(护滩)、高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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