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环境监测技术应用及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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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噪声环境污染与监测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
               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

               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
               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
               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
               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

               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
               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
               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
               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
               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
               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

               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
               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
               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
               措施。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
               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的规划。铁路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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