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地质灾害监测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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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矿山地质灾害及治理修复研究
行明确的责任规划,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的过程当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政府
部门之间就会相互推卸责任。另外,有的矿山企业性质不同,当地的政府机关在
监管的过程当中也会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进行土地复垦以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
过程当中,会出现一些矛盾的问题。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就必须明确
管理机构的职能,尤其是加强地方市县的环境监管,准确地获取关于环境保护的
数据,从而解决当前环保执行困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一些责任意识薄弱或者是
执法不严以及监督不力的情况,必须进行依法问责。如果出现了严重的矿山地质
灾害事故、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带来经济损失的,就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同时,在此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主体,必须与
政府部门之间进行配合,并且设立相关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监管机构。对于各
个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管,最终能够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能,合作完成矿山地质灾害
区生态恢复治理的工作。
(二)管理机制的保障
1.公众参与
矿山地质灾害生态恢复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以及企
业的参与,同时也需要整个社会力量的参与,尤其是在进行矿山地质灾害生态恢
复治理的决策过程当中,就必须公众以及社会机构的监督,同时也要提出多种不
同的意见,从多个角度对生态治理进行综合考察。最终使得执行方案符合实际的
要求,公众参与生态恢复治理可以使得政府部门以及企业与公众之间进行双向交
流,了解彼此对于生态恢复治理的态度以及观点,同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参与
到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方案当中,并且提出自己的利益。根据当前中国生态恢复
治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规划设计以及实际管理和实施的过程当中都会邀请公众
来进行参与,并且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参与方法却非常有限,仅仅是在会议讨
论以及社会调查当中进行参与,而参与的人员大多数相关行业的专家以及学者,
与土地复垦有利益的农民或者是其他人员参与却非常少,因此公众在进行生态恢
复治理参与的过程当中,应该贯穿整个治理的过程当中,包括治理方案收集、治
理方案的信息汇总以及实际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竣工之后的项目评价等。在矿
山地质灾害生态恢复治理的过程当中,社会企业以及相关的监测机构也可以进行
监督。因此,政府部门必须鼓励这些社会机构对于土地复垦以及景观再生等多个
治理活动的评价以及监管,尤其是针对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策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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