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地质灾害监测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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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质灾害概况及其治理技术
第二节 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
估的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地质灾害危险性通过各种危险性要素
体现,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
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有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次、灾害分布密
度、灾害危害强度。其中危害强度指灾害将活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是灾害活动
的集中反映,是一种综合性的特征指标,只能用灾害等级进行相对量度。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评估是指未来时期将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生什么类型的
地质灾害,其灾害活动的强度、规模以及危害的范围、危害强度的一种分析、预
测。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受多种条件控制,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
充分程度是控制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
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人为活动条件等。历史地质灾害活动
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具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具有双向效应,有可能在地
质灾害发生以后,能量得到释放,灾害的潜在危险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
有周期性活动特点,灾害发生后其活动并没有使不平衡状态得到根本解除,新的
灾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条件下将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发生概率及发展速率的确定方法,危害范
围及危害强度分区,区域危险性区划等。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
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
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
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 15 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
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
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
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 号)文件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依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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