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建筑工程结构检测方法及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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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砌体结构工程检测



             而未解决砌体工程其他检测项目问题,如砌体工程砌筑方式、连接构造等。GB/
             T50344—2004《建筑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第 5 章关于砌体结构现场检测的
             技术要求,其操作性似更强,望 GB/T50315—2011 在今后修编中对此应有所

             论述。
                 2.数据处理问题
                 GB/T50315—2011《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与 GB/T50344—200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对砌体相应强度技术指标的评定存在协调问题,GB/

             T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规定对材料强度指标按其上、下限限
             值及方差控制确定材料的强度指标,由于砌体结构材料强度指标的特殊性和变异
             性,其规定不适合砌体结构,应考虑 GB/T50315—2011《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
             标准》、GB/T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对砌体结构强度指标确定

             方法的协调问题;此外,砌体工程材料强度指标(如砌体抗压强度)当试件数量
             增多(超过 6 个)时,按规定方法核算其标准值会降低,而试件试验数量减少时
             用最小值控制,其标准值反而偏高,这与可靠度方法相悖,应引起注意。
                 3.砌体结构耐久性评价问题

                 如何评价砌体工程剩余使用年限是人们关心的问题,GB/T50315—011《砌
             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和 GB/T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均未
             涉及砌体工程剩余使用年限的评价问题;在 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
             定标准》的修订版报批稿附录 E 中给出了砌体结构耐久性评估的方法,但评估方

             法未界定评估的前提条件,而主要从块体强度、砂浆强度结合材料风化定性判断
             的基础上,给出了砌体结构剩余耐久年限的评估,这是一种进步;但对于解决砌
             体结构耐久性评估还远远不够,当材料强度不满足其最小强度要求时,其耐久性
             仍无法评估,举例来说,环境作用等级为 IA 类,烧结砖强度等级为 MU10,混

             合砂浆抗压强度为 2.0 MPa,其耐久性按附录 E 无法评估,此类现象对村镇建筑
             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此类砌体工程是否属必拆建筑,若不拆除,发生灾害后
             谁来承担生命财产损失的后果。
                 4.砌体结构超高及结构体系问题

                 部分地区砌体结构超高(超过 8 层,无筋砌体)或多层框架+砖混结构(无
             筋砌体)等砌体实体结构客观存在,不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此类建筑已存
             在,且居民居住多年,由于需办理房产证的客观需要,需对其安全性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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