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安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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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人工智能安全研究



               to be alone)。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教授也曾经说道,“完全在公共场合
               以及他人面前度过的生活是‘肤浅的’”。然而,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参与人们
               的生活,占据那些本该私密的时间和空间,人们独处的机会将会越来越少。其次,
               人工智能会造成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信息茧房一词由凯斯·桑斯坦
               (CassR.Sun-stein)教授提出,主要指人们总是关注自己喜好的东西或接受让自己愉

               悦的资讯,久而久之就将自己置于“信息茧房”之中。当前,各种人工智能应用都在
               利用算法推送用户感兴趣的新闻、视频、商品等,人们可以轻易过滤掉自己不熟悉、
               不认同的信息,只看我们想看的,只听我们想听的,最终在不断重复和自我证成中强

               化了固有偏见和喜好。而一旦身处这样的“信息茧房”,人们就再难接受异质化的信
               息和不同的观点,甚至在不同群体、代际间竖起阻碍沟通的高墙。最后,人工智能可
               能会造成物质性损害。与一般的信息科技不同,人工智能侵害隐私不仅会造成严重的
               精神痛苦,同时由于人工智能具备与现实世界进行物理性交互的能力,进而还可能给

               人们造成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实践中,诸如自动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
               各种伤亡事故已经屡见不鲜。
                   (二)中国人工智能时代隐私保护制度之构建

                   1.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
                   信息科技的发展不断对隐私保护提出新的挑战,而法律总是最为基础的应对措
               施。当前,中国隐私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对于信息隐私的保护还处于起
               步阶段,缺少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难以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风险。
                   (1)更新通知同意机制

                   人工智能自动化决策的不可预测性,使得用户难以获取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有效
               信息,用户同意的意义大打折扣,传统的通知同意机制面临质疑。对此,通知同意机
               制仍然是人工智能时代隐私保护的基础规则,但应予以更新。其一,健全通知规则。

               对于涉及人工智能自动化处理的情形,数据控制者除应向用户披露一般的信息之外,
               还应特别向用户披露以下信息,包括自动化处理的逻辑程序信息、该处理的重要性以
               及其对于用户可能造成的影响,就好比制造商必须对产品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一
               样。同时,数据控制者还应以明显、清晰、易理解的方式通知用户,确保通知能够有

               效到达用户。其二,完善统一机制。无论数据控制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处理用户的
               个人信息,都应当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同时,法律还应区分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
               对于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应当设置更加严苛的同意要件。此外,对于涉及儿童个人信
               息处理的情形,应当特别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2)丰富用户权利
                   为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风险,我们需要不断丰富用户权利,以增强用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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