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电气控制技术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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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气工程
《能源法》明确规定,能源产业必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略提前发
展。国家支持和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能源,依法设立能源生产企
业。能源行业的投资遵循“谁投资,谁获利”的原则。电气设备受国家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用电设备的安全,不得非法占有、使用电力。
《电力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必须依
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支
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电力法》规定了每个部门的职责。国务院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力
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任务和职责范围内,对能源行业
进行监督和指导。地区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任务和义务,负责能源
行业的监督管理。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者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接受能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电力公司。
《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在能源的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
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奖励在研究、开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方面
取得显著成就的个人和个人。
《电力法》包括一般规定、电力建设、电网发电和管理、电力供应和使用、
电价和收费、农业电力建设和农业电力、电气设备保护、监督和控制、法律责任
和附加规定,共有10章75条。《电力法》(修订)第16条中的“要求”修订为
“要求”。第七十条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是根据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制定的,并于1996年9月1日实施。其目的是加强电力供应和使用管
理,保护电力供应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力供应和使用秩序,以安全、经济
和相称的方式供应和使用电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供电企业(“供电
企业”)、用电单位(“用电单位”)以及与供电和用电有关的单位和自然人。
根据规定,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地区
以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电网
运营商依法负责其供电区域内的能源供应和使用,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经济和有计划的用电管理原则。电力公司和用
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险库、经济用电和计划用电工
作。电力公司和用户根据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电合同。电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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