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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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环境监测概述




                进行分类。
                    按监测介质对象,环境监测分为水质监测、空气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
                生物监测、生态监测、噪声和振动监测、电磁辐射监测、放射性监测、光监测、卫生(病
                原体、病毒、寄生虫)监测等。
                    按监测目的,可分为研究性监测、监视性监测和特定目的监测三类。

                    (一)研究性监测
                    研究性监测也可以称为科研性监测,是针对特定目的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高层次
                的监测。通过监测结果分析,可以掌握污染机理,并弄清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研

                究环境受到污染的程度和危害程度。例如,环境本底的监测及研究;有毒有害物质对
                从业人员的影响的监测及研究;为监测工作本身服务的科研工作的监测,如统一方法、
                标准分析方法的研究、标准物质的研制等。
                    研究性监测往往要求多学科合作进行。例如,监测结果与毒理学结合,才能理解

                污染物毒性作用阈值和机理、毒性作用途径等。
                    (二)监视性监测
                    监测性监测是通过预先布置好的网点,用较长时间来收集数据,用以评价环境污

                染的现状、超标程度、污染变化趋势以及环境改善状况等,从而确定一个区域、一个
                国家或全球的污染状况。监视性监测对指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监测,
                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
                保护工作的进展。
                    监视性监测包括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污染物浓度、排放总量、污染趋势等)和

                环境质量监测(所在地区的空气、水质、噪声、固体废物等监督监测)。监视性监测
                是监测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广的工作。我国环境管理行政部门(各地方环保局的监测站)
                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即监视性监测。

                    我国近年来监视性监测有了较好的发展。例如,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
                的基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8 月 12 日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以
                下简称《方案》),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
                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其中,突出生态环境监测与

                监管执法联动是一项重要部署。
                    《方案》提出的“利用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考核问责政府环保责任落实情况,依托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建立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快速响应体系,实现监测与监管有
                效联动”,针对的就是当前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对追究各级政府和企业相关生态

                环境保护责任支撑不足的问题。
                    “监测和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支撑和手段”。针对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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