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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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露天矿山
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需编制方案核准后组织实施。
2. 停产整治
对证照不全,或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要求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
施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停产整治方案,直到完成整治任务,经当地政府组织
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3. 关闭取缔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参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
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按法定
程序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4. 达标建设
经核查可继续开采建设的露天矿山,在破碎、运输、装卸等生产环节要实行封闭作业,
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矿山企业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同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同
步验收合格方可生产。采矿许可证到期,确需延续的露天矿山,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
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向发证机关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5. 源头严控
要按照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部、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露天矿山的管理政策要
求,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和最低规模准入条件。严格规划管控,禁止在重点区域、禁止开发
区、生态环境敏感区新设置露天矿山,禁止新批准砂石土资源临时开采和来料加工企业(场
点),从源头上抓好露天矿山的规范管理,不得以各种不正当名义自行开采之实。
6. 过程严管
要按照“企业管理规范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资
源利用高效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
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的主体责任。新设露天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行业建设标准进
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引导已设露天矿山安排专项资金,倒排建设工期,按照绿色矿山建设
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做到真投入、真建设,取得真实效。
7. 循环利用
对“三废”要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幅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
耗、水耗,着力打造“矿业 +”绿色产业链。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各级政
府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损毁和安全
隐患。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8. 转型升级
要将矿山转型升级改造作为重点,牢固树立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资源开
发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对长期停建停产的小、散矿山,要采取“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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