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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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治理

            致矿山积存大量的积水,增加修复难度,还会加重矿山的水土流失问题。因此,需要采取

            合理的截排水措施,利用相关设备开挖截排水沟,将雨水排除干净,防止对整个坡面基质
            产生影响的同时,还能提高整个矿山的稳定性,避免出现滑坡等不良现象。

                 三、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一)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重要目标
                 1. 全面摸排基本情况

                 以违法违规开采、来料加工场点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排查露天矿
            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基本情况;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全面核查证照是否齐全,
            是否存在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等问题;全面排查矸石山堆

            放位置、范围、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在此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分类建立
            台账,提出“一矿一策”整治意见,明确责任主体和综合治理任务、时限等。

                 2. 全面开展综合整治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等问题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
            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

            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
            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合
            法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在破碎、运输、装卸等生产环节要实行封闭作业,建设防风抑尘设

            施。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水土流失、自燃和冒烟现象。
                 3. 全面加强生态修复
                 对矿山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有责任主体的,
            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以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全面开展

            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
                 4. 严控制新建建设项目
                 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禁止在铁路、

            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区域新建。其他区域新建的,也应严格
            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
                 (二)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建议

                 1. 突出重点
                 要加大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开采矿山环境遗留问题整治力度,要与中央生态环境保

            护督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项目化推进。
            对砂石土、石材矿开采中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残留山体,废弃采场内有残留资
            源的残垣断壁,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编制项目综合整治实施治理。需开发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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