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遥感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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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态环境监测概述与分析
生态环境监测站应适当增加实验室废液处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并根据废液处理的实际
需求,优化和完善实验室现有的各种废液处理设施和设备,从而确保废液处理的工作质量
得以显著提升。受实验室工作性质的影响,实验废液的产生不可避免。因此,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不仅要对实验室废液处理的各种设施设备进行优化完善,还应对实验室废液进行科
学处理,根据废液的实际属性,选择科学合理的废液处理方式。比如:针对实验室氯仿溶
液和四氯化碳溶液,可以利用两种溶液沸点的差异性,通过蒸馏法成功地将两种溶液进行
分离并妥善保存;再比如:针对有机废液,可通过生物降解的方法或活性泥吸附法来妥善
处理这类实验室废液。
(5)构建实验室废液监督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通过接受宣传教育和系统培训,应逐渐树
立良好的环保意识,认识到废液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避免超标的实验室废液进
入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实验室应设置单独的废液收集排放系统,并进行严格的指标筛选,
同时配备相应的网络监测设备,对实验室废液处理工作开展动态监测,并及时将实时数据
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除此以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和相关机构也应不断强化实验室废液收集、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问责制,并将其纳
入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考核体系当中,通过制度对实验室废液收集和处理工作行为加以约束。
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样品类型多种多样,因此实验的废液种类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对
实验室废液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可以让实验室废液监管体系得以进一步优化、完善;同
时,还应针对实验室废液的排放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并有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废液排放
的监督检查,对环境监测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进行调查取样,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液追
究问责,从而保证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液都能得到无害化处理。
(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可追溯性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1.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可追溯性的基本要求
《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准则的补充要求》第三条明确提出: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
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要求“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
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明确了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使
用而不是定案的依据,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税收、环境污染纠纷与生态补偿等密
切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其重要支撑证据,在环境执法中的证明作用不言而喻。数
据可追溯性的严谨程度将可能直接影响环境执法的结果,甚至导致环境决策出现较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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