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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以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

            定期提交土壤环境质量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农产品
            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均有农用地土壤监测相关规定。《关于农田污灌危害农产品问
            题解决意见的报告》中要求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农用地土壤的调查、监测与评估。这些法

            律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农用地土壤监测制度体系。
                 在 2016 年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为《土十条》)后针对我国日益严
            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威胁和农用地土壤污染危机,国家要求在 2018 年底完成全国所有农

            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的统计和调查。
                 (二)农用地土壤法律责任
                 农用地土壤法律责任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提出的各

            级人民政府对于保护农业环境和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的责任;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了排放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等。另

            外,在部分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也有少量关于土壤污染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关于加强土
            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中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则,规定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
            人负责对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进行修复和治理,若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

            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污染
            的土壤或者地下水进行修复和治理。
                 (三)农用地土壤修复资金筹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
            用以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

            条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
            地复垦费。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通过生态损害赔偿的视角,对
            于土壤污染修复资金来源,和设立专项修复基金的立法所涉及的基本内容,提供了法律化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颁布实施,也对我国土壤污染修复资金筹措制度构建,
            具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意义:明确土壤污染修复基金缴存义务人;将实践中一些土壤污染修
            复基金资金的来源法定化;允许承担土壤修复义务的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用于筹

            集资金,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充实到土壤污染修复基金中。
                 除此之外,我国还建立了诸如农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农业清洁

            生产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农业土壤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农业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然而就实际情况来看,相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我国在对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所做的工作远远不够,重视程度也相对不足。总的来说,当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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