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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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的疫区内最后一匹阳性马属动物扑杀处理后,并经彻底消毒等处理后,
对疫区监测 90 天,未见新病例;且经血清学检查 3 次(每次间隔 30 天),未检
出阳性马属动物的,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它物品彻底消毒,经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由原发布封锁令机关解除封锁。
5 预防与控制
5.1 检疫
异地调入的马属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
调出马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报检,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
检疫(应包括血清学检查),合格后方可调出。
马属动物需凭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运输途中发现疑
似马传贫病畜时,货主及运输部门应及时向就近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确诊后,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地监督畜主实施扑杀等处理措施。
调入后必须隔离观察 30 天以上,并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两次临床综合诊
断和血清学检查,确认健康无病,方可混群饲养。
5.2 监测和净化
5.2.1 马传贫控制区、稳定控制区 采取“监测、扑杀、消毒、净化”的综合
防治措施。每年对全县 6 ~ 12 月龄的幼驹,用血清学方法监测一次。如果检出阳
性马属动物,除按规定扑杀处理外,应对疫区内的所有马属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和
血清学检查,每隔 3 个月检查一次,直至连续 2 次血清学检查全部阴性为止。
5.2.2 马传贫消灭区 采取“以疫情监测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每县每年
抽查存栏马属动物的 1%(存栏不足 10000 匹的,抽检数不少于 100 匹,存栏不足
100 匹的全检),做血清学检查,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稳定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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