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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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地,在现实之资本市场中,通常仅仅是有关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
            体的某一项“恒久能力”之在某一项具体事务上或某一种具体情形下之发挥,

            就会驱使此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创办资本市场之雇佣式生产组织、亦即资
            本主义之私营企业并试图从中“谋利”。此种“短视性”自然地限制了此企
            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所创办之企业的规模,同时此企业的受限之规模也反过

            来进一步地限制了此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之“恒久能力”之发挥,从而此
            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也容易最终被束缚于其单一之创新或创业活动之模式

            中 --- 笔者看来此即为此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所进行之创新或创业活动
            的某种“固定性”或“僵化性”。
                 而在另一方面,“共产态”个体在社会化生产组织中依其“恒久能力”

            之发挥而进行的至少是广义上之创新或创业活动、亦即社会化生产活动则具
            有高度之灵活性与多样性。

                 特别地,在社会化生产组织中,同一个“共产态”个体之同一项“恒久能力”
            可以依具体之情况在各种不同之生产活动中发挥本质之作用,且也可以同时

            地在多个不同之生产活动中发挥本质之作用 ---从而对于任意一个“共产态”
            个体之任意一项“恒久能力”,并不需要限定具体或依时间而固定的工作或

            生产项目以使其可充分地发挥并产生价值或效益。不仅如此,即使在一社会
            化生产组织中的同一个具体之生产活动中,同一个“共产态”个体之同一项“恒
            久能力”也可以同时地在此生产活动的不同之方面以不同之形式发挥本质之

            作用。据上,社会化生产组织中的“共产态”个体之“恒久能力”之发挥具
            有某种高度之“灵活性”。

                 进一步地,如此章 6.2 小节之第二部分所论的,社会化生产组织中的“共
            产态”个体之“恒久能力”之发挥具有高度之合作性,亦即对此组织之几乎

            任一项所产物或劳动成果的生产过程均被不同之作为“共产态”之成员个体
            的不同之“恒久能力”的协同发挥和共同作用所导出或驱动。将上一段落所

            论的社会化生产组织中的“共产态”个体之“恒久能力”之发挥的高度之“灵
            活性”与其此种合作性相结合,我们可以认为“共产态”个体在社会化生产
            组织中依其“恒久能力”之发挥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活动也将具有某种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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