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畜牧兽医与现代农业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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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业畜牧经济技术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实行。建立与应急、环保、消防
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2. 推进智慧畜牧业建设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应用,建设一批数字化、信息化
智慧养殖场,推动畜禽生产向“智慧养殖”提升。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
害化处理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点等场所远程视频监
控和定期巡查。加强规模养殖场备案信息动态管理,设计规模达到备案标准的要
做到应备尽备。积极应用“智慧畜牧一张网”,构建从养殖、运输到屠宰等全产
业链大数据库,全面打造智慧畜牧产业链生态圈。加强畜牧统计和生产形势分析
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规避市场风险。
3. 强化人员队伍建设
强化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官方兽医人员配备,开展技能培训提
升履职能力。落实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保障基层一
线工作人员待遇。
(六)相关措施
1. 优化服务流程
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
后监管。将生猪稳产保供水平列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强化督查督导。
2. 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
将畜禽养殖、生物安全、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屠
宰加工等事关畜牧业健康安全发展的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
规模,科学加以布局。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清洗消毒以及畜禽粪
污、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等符合规定的用地,纳入设
施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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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的 10% 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hm ,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生猪养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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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不受 1hm 上限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
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但需补划。经认定存
栏 5000 头以上、年出栏 10000 头以上的生猪养殖稳产保供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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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不得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总规模的 20%,原则上不超过 3.33hm ,并同步在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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