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地质灾害勘查与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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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质灾害与环境治理
财政支出。长期以来,我国养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发展的习惯,导致政府通常采用
全权解决的方式来应对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矿山生态环境对整个
社会公众的积极影响。通过对海外矿业大国如加拿大、美国等的环境治理案例进
行分析,发现政府主导环境评估和保护,而社会各界参与到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
治理职能并未过度集中在政府部门,这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我国某市
的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的项目自有资金仅占 30%,其余 70% 是以
政府名义向金融机构获得的借款,融资方式相对单一,也带来了较大的债务和风
险压力。
3. 风险管理漏洞
目前,我国大部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机制。由于此
类项目具有长时间跨度,因此可能出现多种复杂的风险。全面识别这些风险具有
较大的难度,如政治和法律风险,政府的信用、财政以及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可能
导致项目受阻。例如,新任官员修改政策后,原来的承诺无法兑现,从而使项目
进展受阻。另外,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分担方式存在问题,忽视了各利益相
关方之间动态博弈的影响,导致在项目发生变化后很容易出现主观分摊风险责任
的情况。在风险分担框架中,当前大部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经济风险由社
会资本承担,这给参与企业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进一步影响工作积极性。
4. 投资回报机制不明确
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建立过程中,政府部门根据之前的计划和投资对
各项费用进行了有效的计算,但没有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当出现不可抗
力对项目产生影响时,很容易导致项目成本和费用的进一步增加。一方面,由于
项目的长期持续性,需要建立一个动态的价格弹性机制,以应对市场变化和项目
风险的动态调整,以避免投资回报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然而,过度使用调价机
制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实现真正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在合同确定的
回报模式中,大多数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仅依赖于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方签订
的合同约定,没有根据当前项目具体内容进行有效的调整。而在长达十年甚至几
十年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变化很容易导致投资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出现
严重亏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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