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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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REFACE









                     “股权”指股东对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具体分为自益权和共益

                 权。股权中的自益权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分配
                 股利和剩余公司财产的权利。权利人是股东,义务人则是公司,该项权利属
                 于财产请求权。股权中的共益权指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权利,包括参加
                 股东大会和就公司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
                 权及知情权等等,是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成员所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

                 人身性。股权与通常说的股份是同一个意思,两者没有实质区别,只不过“股
                 份”常用来指投资人在股份公司的股权。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

                 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
                 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
                 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
                 在。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
                 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

                 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
                 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
                 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

                 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
                 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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