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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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用大数据应用



              社会信用信息综合系统平台和相应的信用评级机制,拓宽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和覆
              盖范围,加强数据库的智能化管理和及时更新,提供信用评级机制即时在线服务,
              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层面信用信息缺失和不对称的问题,增强信用信息平台的生命
              力。功能健全的数据库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设施,一方面政

              府应建立部门或行业主题数据库,从根本上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提供基础
              支持;另一方面应激励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创建自身信用数据库,为信用数据跨部
              门跨区域跨领域共享开放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助力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
                  建立信用信息开放共享机制。当前,大数据技术已深入融合到金融领域,建

              立信息数据库和构建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平台数据、行
              业标准、风险监管等机制,进一步改进和扩大信息共享覆盖范围,畅通信用数据
              共享开放机制,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其次,应基于信用信息数据的重要性和敏
              感性进行分级管理,分层分级、合理有序地向市场主体开放,充分满足不同群体

              的信息需求。最后,应加强信用信息风险管理,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监
              管机制,促进政府和市场共建共享、协同共治。
                  拓展数字金融模式,加大信用应用创新。创新数字金融服务模式,拓展金融
              服务广度和深度,开展实施资金融通,在数字化趋势下加速产品研发和创新,将

              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资源供给对接起来;提高金融资源对守信户的精准帮扶力度,
              推动融资畅通工程向弱势群体覆盖;优化金融信用环境,拓展信用价值,有效发
              挥信用信息对融资和政策制定的基础媒介作用;推动财政税收、信用激励措施等
              精准支持政策的制定,促进金融资源向守信户倾斜,激发守信户信心,扩大创新

              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社会化、市场化应用范围,增强信用信息平台活力。
                  协调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监管与发展平衡。信用体系建设应与立法监管工
              作齐头并进,确保有法可依,从而奠定社会信用体系健康运行的基础。获取信息
              数据应顾及完整性也要保证保密性,协调平衡好信息共享披露与隐私保护的矛盾。

              信用信息监管会不同程度影响企业的经营,过度监管则影响竞争力与创新性,应
              严格把控好对企业信用的监管力度,平衡好安全保护和共享之间的关系,提高相
              关信用数据开发和使用的有效性,严防误用、滥用信息,切实保护隐私安全。
                  加强科技投入和人才培养。在数字金融发展中,地方政府及金融领域应共同

              努力,加大金融科技投资成本,培养具有创建数字金融风险控制系统能力的特殊
              人才,深化区块链、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结合信息技术手段研究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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