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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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测和环保技术及应用研究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4. 环境监测法律依据不足,法制保障力度亟待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
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此外,我国还发布了一些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但直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较正式的法
律法规对环境监测作出具体规定,给予其法制保障,生态监测法律方面几乎是一
片空白。在无法可依、无规可守的现实面前,我国的生态监测举步维艰,直接造
成了各部门各单位间任务不清、劳动重复、资源浪费的局面,极大地影响了生态
保护决策和效果。
5. 生态监测能力普遍较低,技术水平亟待提升
限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监测指标和技术方法的复杂性以及监测投入浩大等
各种原因,我国目前的生态监测能力从总体上看仍然很低,地区间及行业部门间
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在全国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中,能够独立开展生态监
测工作的很少。省级及部分地市级监测站之所以连续几年成功开展了生态环境质
量评价工作,也是因为环境保护部从国家层面给予了支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充
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作用,各省级环境监测站间互帮互助。但目前大部
分监测站仍然不是没人员缺设备,就是没技术少经费。
6. 生态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生态监管力度不够
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属环境监测管理体系范畴,是以开展生态监测为主要任务,
以有效服务于生态环境管理和决策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技术支撑体系,由监测网
络体系、监测指标体系、技术方法体系、监测和评价标准体系、法制保障体系构
成。前面的几个问题已经表明,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这样一种科学体系,还不能
对全国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有效监管和统一监测,还不能对生态环境整体状况和
变化趋势进行准确把握,因而不能为生态保护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全面、客观和
准确的科学依据。
(二)发展趋势
生态环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载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到人们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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