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新时期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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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保护措施
管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美国、瑞典、日本、德国等工业化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大气污染标准,
并对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美国在 1970 年发布的空气质量标
准中,有六种主要的空气污染,分别是空气中的浮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
氢化合物、一氧化碳以及臭氧。第一个标准旨在保障公众健康;第二个标准的目
的是维护公众的福祉,使其不会对土壤、水、农作物、牲畜、货物、交通以及个
人财产、舒适和安宁造成负面的影响。对于“第一条”,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
而对于“第二条”,则不应有严格的时限,而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
苏联于 1951 年制定了居民小区内可容许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含量标准。在
该标准中所规定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当对人不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
害,不会对人的工作能力造成损害,不会对人的情绪和舒适度造成影响,并不会
对植物、大气透明度等造成不利的影响。
将现行的 GB3095—1996 和 GB937-88 改为 GB3095—2012,并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与生态环境,保证人类的身体健康,
特制定此项规定。本标准对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
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
阐述。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情况,对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
理。本标准所指的污染物质含量是指物质含量。这个标准是在 1982 年出版的。
第一版于 1996 年,第二版于 2000 年,此为三版。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
及环保的需要,本标准将及时进行修改。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等,从本标准开始执行之日起作废。
2. 空气污染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达到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对污染源向大气中排
放的污染物的容许浓度进行限定。它的主要功能是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含量和
数量进行直接控制,从而达到防治空气污染的目的。同时,空气中污染物的排放
标准,也是制定空气污染治理措施的基础。空气污染的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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