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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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活垃圾分类治理
还出现了公共卫生设施“井匽”。到了宋代,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城市规模扩大,
餐饮业也呈现繁荣景象。城市餐饮业的繁荣背后,是日益增加的厨余垃圾和生活
垃圾。为此,宋朝的官方政府成立“街道司”机构,负责清理整顿城市环境卫生。
当时的大城市汴京(开封)、临安(杭州),每天则需要数百人打扫街道,处理
垃圾。据南宋吴自牧的《梦粱录》记载,城市居民每日产生的厨余生活垃圾、粪
便,也有专人上门清理。由此,宋朝细致的垃圾分类处理可见一斑。明清时期,
虽然环境卫生每况愈下,但在垃圾尤其是餐厨垃圾的回收处理方面却有了明显的
进步,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垃圾回收产业链。
第三,律法制定起源早,乱丢垃圾施以重罚。除了设置专门的垃圾处理机
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很早以前便出现了。商代刑法严酷,但凡一些小错
也要受到重刑。战国时代,秦国至秦孝公时求变法以图强。秦法严苛,世人所知,
其中就有一条规定:“弃灰于道者,黥。”就是说谁在大街上乱扔垃圾,抓住后
在脸上刺字,让众人都知道这是一位破坏环境卫生的人。唐代的长安是当时世界
上最大的城市之一,居住人口高达数百万人。人口一多,垃圾问题便接踵而来,
统治者为此非常重视。唐高宗时颁布《唐律疏议》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
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意思是说,居民如果乱倒垃圾,要
打六十大板;倒脏水则没事。监管人员如果管理松懈,玩忽职守,要一同被罚打
板子。宋朝政府规定,售卖食物的人必须把食物放在干净的器皿中出售,餐厨垃
圾也不能直接往河里乱倒,以免污染水源,这些措施都极大地保障了当时人们的
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明清两朝对乱倒垃圾者做出的刑罚与唐代差不多。《大明
律》也规定,乱丢垃圾在街道上的,鞭笞四十,倒脏水不计较。《大清会典》中
也有类似这样的规定,如有穿墙出秽物于道旁及堆积作践者,严惩不贷。
第四,循环利用起源早,变废为宝能致富。如今靠垃圾分类回收致富者大有
人在,而在古代,这一项工作不过是专职机构的职能所在,个人要想以此为业发
家致富似乎不太可能。但古籍中还真记载了一位在垃圾回收职业上绽放光芒的人
士。此人是唐代贞观年间人,名叫裴明礼。他对“物善其用”这一理念的践行:
作为“破烂王”,他懂得如何对垃圾进行分类;作为“地产商”,他明白怎样将
资源循环再利用。这足以看出,让他人生得以逆袭的关键,是他的绿色环保意识
以及对一切都保持着“可持续发展”的态度。这些都值得今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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