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新时期金融经济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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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会计
第三节 金融会计规范
一、现行金融会计规范
2001 年,财政部曾发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
融机构自 200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全面发布,要
求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07
年 8 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
知》,要求已经上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执行新准则,继续完善内部管理制
度和业务流程,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质量;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
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 2008 年起按照新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
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 2009 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
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告,但不得晚于 2009 年。
对于其他金融公司,相关监管机构也陆续发布了执行准则的细则等规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
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要求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同年,根据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期货公司制
定了《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指引》这一自律规则,协会要求各会员单位
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为提高信托业务有关
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完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银监会决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金融企业会计的基本前提
会计的基本前提是指会计人员为了实现会计目标而对错综复杂、变化不定
的会计环境所做出的合乎情理的假定。它是收集会计数据、选择会计方法的重要
依据。金融企业会计的四个基本前提分别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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